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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与赵阴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赵阴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03号原告: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云安,系村委会主任。被告:赵阴玉,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系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原告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阴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以诉讼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兰县夏日哈镇夏塔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