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珍珍与孙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珍,孙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豫1724民初816号原告杨珍珍,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孙胜利,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杨珍珍与被告孙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珍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拉麦种欠余款2450元,于2015年2月16日购买农药欠款4000元。被告承诺还款,但不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450元及逾期利息(月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胜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种子农药经销商。2013年1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销售的麦种计款5450元,当时未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欠麦种款伍仟肆佰伍拾元整.孙胜利.2013.1.30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1000元,于2016年2月6日支付2000元,余款2450元至今未偿还。2015年2月16日,被告孙胜利购买原告销售的农药计款4000元,当时未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欠现金肆仟元整(¥4000)孙胜利.2015.2.16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该款。双方未在上述两张欠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两份,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孙胜利购买原告杨珍珍销售的种子农药计款9450元(5450元+4000元),当时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只偿还30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陈鹏偿还货款645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该两份欠条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且该两笔款项系欠款而非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珍珍欠款64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胜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