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小红申请执行邹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红,邹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小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05月25日被执行人:邹文武,男,汉族,生于1968年03月11日本院在执行谭小红与邹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文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文武与案外人刘文莉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商业用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鼎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