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倡良与向君碧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倡良,向君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包倡良,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向君碧,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包倡良与向君碧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倡良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君碧变更婚生子包朗旭的抚养关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