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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财保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云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东,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黎麟,职务不详。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藏01财保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房产(查封价值不超过16840684元)。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藏阳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灵娟审判员  央 珍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