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袁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袁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康民路沙头工业区10号2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174023—3。法定代表人:齐玉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凯,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金旺公司无须向袁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袁凯承担。原审判决:一、确认金旺公司与袁凯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金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袁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73元;三、驳回金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金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金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袁凯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袁凯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均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旺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袁凯与案外人周亮亮打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该事实仅有案外人周亮亮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袁凯存在与案外人周亮亮相互殴打的事实,上诉人金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核算,一审判决上诉人金旺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袁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金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