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刘广震、王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刘广震,王登春,张东,刘洪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40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震。被告:王登春。被告:张东。被告:刘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广震、王登春、张东、刘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