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彭志琼与周亚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志琼,周亚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22号申请人:彭志琼,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申请人:周亚钢,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彭志琼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亚钢名下价值2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彭志琼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号房屋(产权证号:**号)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志琼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志琼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彭志琼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