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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康年与林伟光、简惠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康年,林伟光,简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20号申请人赵康年,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吴绍志,系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伟光,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简惠娟,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赵康年与被申请人林伟光、简惠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担保人梁东梅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赵康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7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林伟光、简惠娟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伟光、简惠娟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东梅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