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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7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红与义务锦绣印染有限公司、叶裕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红,义务锦绣印染有限公司,叶裕春,叶玲仙,俞云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752号之二原告:徐建红,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琴,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务锦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友谊路46号。法定代表人:叶裕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叶裕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义乌市。被告:叶玲仙,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至成,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汉操���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云生,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红诉被告义乌市锦绣印染有限公司、叶裕春、叶玲仙、俞云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建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