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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龚学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学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14号原告:龚学双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军,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学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学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学双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思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