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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内东执字第4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平芳与王玉仙、马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平芳,王玉仙,马仲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内东执字第4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邱平芳,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玉仙,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马仲全,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邱平芳申请执行王玉仙、马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0东兴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奇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