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世彬与黄志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彬,黄志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692号原告:张世彬,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黄志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张世彬诉被告黄志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世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世彬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