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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国灿与蒋科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灿,蒋科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381号原告:陈国灿,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蒋科泉,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负责人:程海彦,经理。原告陈国灿与被告蒋科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国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