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14赵祥林与连云港市乾润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林,连云港市乾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赵祥林,地址: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乾润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横二路190号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依据:(2015)连劳人仲案字第6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祥林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乾润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劳人仲案字第6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绍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锶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