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速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速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林永波,林旭芬,牛万泉,张永年,周志刚,林晖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940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寅栋,系该公司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应成杰,系该公司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冠群,系该公司营业部员工。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法定代表人:钟平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703236710。被告:宁波速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蕉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牛万泉,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311160917。被告:钟平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亚女,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永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旭芬,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牛万泉,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永年,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周志刚,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晖波,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速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牛万泉、张永年、周志刚、林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速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牛万泉、张永年、周志刚、林晖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印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