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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芳,吴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芳,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吴俊超,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05民初36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368号民事判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