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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森与刘增成、张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森,刘增成,张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728号之一原告:孙森,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原告孙森之女。被告:刘增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作伟,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孙森与被告刘增成、张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连华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单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