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森与刘增成、张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森,刘增成,张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728号之一原告:孙森,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原告孙森之女。被告:刘增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作伟,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孙森与被告刘增成、张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连华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单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