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杨兆惠诉丁永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惠,丁永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756号原告杨兆惠,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丁永良,男,1980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号综合楼。负责人陈健生。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因被告丁永良已赔偿原告20500元,故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曰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英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