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兰村、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村,李坤,邢娜娜,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兰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邢娜娜,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兰村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坤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