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小川、陈诗勇与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川,陈诗勇,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115-1号原告:许小川,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陈诗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川,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仙伦。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正奎。原告许小川、陈诗勇与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许小川、陈诗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川、陈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川、陈诗勇撤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