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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根生、聊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生,聊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财保4号申请人:张根生,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郑延林,董事长。申请人张根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弹簧厂以其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号为聊柳国用(90)字第0351号土地一宗、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号分别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柳字第××号、柳字第000406号、柳字第××号房产四处为申请人张根生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弹簧厂以其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号为聊柳国用(90)字第0351号土地一宗、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号分别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柳字第××号、柳字第000406号、柳字第××号房产四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聊城市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从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收回土地补偿款中应得的权益6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根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