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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晓华、周茂君诉胡建、何学芬、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华,周茂君,胡建,何学芬,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29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杨晓华。申请人周茂君。被申请人胡建。被申请人何学芬。被申请人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建、何雪芬、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财产等。如违者,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周茂君提供的保全担保:周茂君位于龙马潭区北苑路X幢X单元XX号的房产(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X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泸市国用(XXXX)字第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幸荣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