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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惠娥请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4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惠娥,女,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李惠娥因请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惠娥上诉请求:撤销(2017)陕0526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蒲城县公证处为郗小玲所做公证书无效或发回重审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李惠娥现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2号,该院在1988年4月20日,蒲城县公证处核定由弟兄四家十二口人共同使用,并颁发了蒲农字第1311号宅基地使用证,上诉人是该院的主要使用权利人。上诉人依据(2011)蒲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蒲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取得了该院西南角的使用权。该宗地现与杜爱云遗赠给第三人郗小玲的地块为邻。1999年6月29日,蒲城县公证处仅依据蒲国用证93字01096号登记调查表,就给郗小玲与其母杜爱云办理了遗赠公证。上诉人认为该公证书错误有三:1、遗赠人仅有调查表,而不是宅基地使用证;2、公证书表明东邻张艳梅,实际是郗培欣;3、使用面积249.3㎡并无宅基地来源,且有多处不实数据。蒲城县公证处作出该错误公证书后,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上诉人为维权提起诉讼,原审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惠娥认为蒲城县公证处(1999)蒲证字第0281号公证书所公证内容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公证书无效,一审中并请求予以撤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原审对上诉人李惠娥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所述,李惠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翎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