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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与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8103民初821号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红桦商厦一号楼(五委)。 经营者:齐忠良,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 被告:孙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以下简称广平陶瓷店)与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平陶瓷店经营者齐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广平陶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伟给付装修材料款17 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到2014年间,孙伟从广平陶瓷店购买装修材料,共计欠款20 000元。2015年12月份给付材料款3 000元,尚欠17 000元没有给付,要求法院判令孙伟给付材料款17 000元。 被告孙伟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广平陶瓷店提供证据及被告孙伟质证情况: 孙伟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孙伟欠材料款17 000元。 被告孙伟未提出质证意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广平陶瓷店提供的证据予认定。 根据原告广平陶瓷店的举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孙伟为装修房屋,从原告广平陶瓷店购买装修材料,赊欠材料款共计20 000元。2015年12月份,孙伟给付了3 000元,尚欠17 000元材料款尚未给付,并于2015年12月11日给广平陶瓷店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广平陶瓷店多次催要,孙伟一直未给付所欠材料款。 本院认为,被告孙伟购买原告广平陶瓷店装修材料,应及时给付材料款,孙伟未履行给付材料款义务,广平陶瓷店要求孙伟给付所欠材料款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广平陶瓷专卖店材料款17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孙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远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