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与深圳市鸿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深圳市鸿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62号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住所:泰和县螺溪镇新华超市*楼。法定代表人:李水生。被告:深圳市鸿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天时达工业园1A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306069967。法定代表人:李闪。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诉被告深圳市鸿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泰和县众鑫和电子厂承担。审判员 肖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