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林锋、徐家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徐家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林锋,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自由职业,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家怡,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锋与被执行人徐家怡(2016)赣0423民初3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5日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徐家怡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2月8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家怡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后于2017年5月14日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徐家怡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家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于2017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林锋邮寄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告知其被执行人徐家怡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家怡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锋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家怡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617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617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家怡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徐家怡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合议审查核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 俊审 判 员 余水洋人民陪审员 柯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