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石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石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1984年7月19日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石某某,男,回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高某与石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0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解除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定金120000元,支付中介费2350元;承担仲裁费6695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石某某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石某某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1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某、石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