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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494号之一申请人:白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在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的购电应付款9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白某某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90万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在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的购电应付款90万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在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的购电应付款90万元,期限为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白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