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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顺根与李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根,李月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14号之一原告:李顺根。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龙。被告:李月仙。原告李顺根与被告李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顺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李顺根负担。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