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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对齐美荣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初16号起诉人:齐美荣,女,1953年9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长岭县。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齐美荣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齐美荣起诉称,起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丢失,于2016年11月18日在长岭县国土资源局补办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但是,在2017年3月1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对真实情况予以调查的情况下告知起诉人补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无效。而真是的情况是:案外人杨显青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换房合约》在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处将起诉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更换成了杨显青的名字。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在未组织听证及未调查合约真伪的情况下草率地认定了起诉人持有的证件无效,于法无据。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7年3月1日签发的关于注销齐美荣补发长发国用(2006)第0623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告知书,要求依法确认齐美荣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有效,案外人杨显青持有的为无效。本院认为,起诉人齐美荣所诉事项涉及买卖合同等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人应当先行解决该民事法律基础问题。对起诉人齐美荣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齐美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