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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字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茂平与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平,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字513号原告:吴茂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路690号县公安局隔壁山珠公司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邓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944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44元或者其价值相当于59444元的其��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