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1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立即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按月利息2%从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至起诉日,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相识,2015年5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的请求,考虑到都是朋友关系,原告同意借钱给被告。2015年5月24日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抵押物系甘A.RA***号汽车以及抵押物的保管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之义务,但被告收到借款后却并未依约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王某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的月利息,属高利贷;二.原告仅支付给被告47000元,而非50000元;三.被告已经偿还原告15000元现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王某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王某辩称其收到借款金额为47000元,且因时间长忘记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第二页右下角“今收到五万现金(50000)”是否是本人所写,本庭当庭告知王某申请笔迹鉴定,王某明确表示拒绝申请笔迹鉴定,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仅收到47000元的事实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某借款金额为47000元的辩称不予支持;关于王某通过王某某的侄子李某转交王某某还款现金15000元的辩称,本庭通过向李某本人核实,李某陈述不知此事,且王某亦未提交相关还款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王某还款15000元现金的辩称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0000元,关于王某某就王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4000元的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因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24日,截止2017年5月23日共计24个月,即24000元(50000×24%÷12×24),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就王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因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赔偿的数额为89000元,应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诉讼标的额,根据上述核算实际有74000元得到支持,为原告请求额的83%,因此,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行负担171元,被告负担84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50000元,利息24000元(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合计74000元。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王某负担842元,由王某某负担1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小莹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预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