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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大盆与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盆,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刘大盆,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云武,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继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盆与被执行人澧县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刘大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3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