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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张永进、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萍,张永进,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778号原告:孙玉萍(曾用名:张小花),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确认送达地址:郑州市港区张庄镇南街。委托代理人:李照路,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芝,女,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永进(曾用名:张进良),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006号。被告: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住所地: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法定代表人:XX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关纪华,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柘城县,系王楼村委会支书。委托代理人:陈德军,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系王楼村委会会计。原告孙玉萍与被告张永进、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红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萍及委托代理人李照路、王玲芝与被告张永进、被告王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XX光、委托代理人关纪华、陈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土地补偿款49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永进辩称,1、2012年柘城县人民医院征收土地补偿款50400元,原告说我冒领不是事实,××跟随我生活,是村干部把土地补偿款50400元送到我家的,我是得到大娘同意下把钱留下的,交给了大娘日常生活享用。2、王桂荣老人生活及死葬都有被告一人进行了赡养义务;3、假如孙玉萍和张小花是一个人,她也无权主张向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49000元。被告王楼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克贤是王桂荣的母亲,王桂荣与张德俊是夫妻,原告孙玉萍是王桂荣、张德俊的女儿,张克贤生前与女儿王桂荣、女婿张德俊在邵元乡(现更××为柘城县××办事处)××组共同生活(张克贤1995年去世)。1998年土地延包时以张德俊为户主继续承包四人土地7.17亩(张克贤、王桂荣、张德俊、张小花)。2005年7月10日张家十人重新分地,双方并签十人分地协议一份,张德俊分的四人地(张克贤、张德俊、王桂荣、张小花),土地面积为5.28市亩(王菜园庄东头2.2亩、河坡地1.2市亩、西地老菜园地1.8亩,实际土地亩数为5.2市亩)。2012年10月柘城县人民医院征收张家十人协议中张德俊为户主的四人承包的土地其中1.8亩,当时该地由被告张永进进行耕种,并领取补偿款504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追要土地补偿款,形成纠纷,原起诉来院。另查明:张德俊于2005年去世,王桂荣2014年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1、柘城县公安局户籍登记表一份(证明张德俊为户主其长女张小花);2、王楼村委会证明4份;3、被告张永进领取征地土地补偿款57657元王楼村委会证明1份;4、张家十口人的分地协议一份。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村委会证明,涉案土地7.17亩原是由张克贤、王桂荣、张德俊、张小花四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张克贤、张德俊、王桂荣均已去世,原告孙玉萍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王楼村委会证明、张家十人分地协议及被告当庭承认与原告孙玉萍是兄妹关系等证据证实,该土地补偿款50400元应归原告孙玉萍所有,原告孙玉萍要求被告张永进返还土地补偿款49000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永进庭审中提出的答辩观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楼村委会明知以张德俊为户主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孙玉萍,仍将土地补偿款发给被告张永进,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玉萍土地补偿款49000元。二、被告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张永进、柘城县长江新城街道办事处王楼村委会各负担一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