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震与李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震,李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特32号申请人:刘震,男,汉族。申请人:李洋,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震与李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金昌市金川区滨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李洋在2017年7月23日之前向刘震支付欠款陆仟元整(6000.00元);2、剩余欠款肆万肆仟元(44000元)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分四次偿还清,第一次偿还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之前,偿还金额为壹万壹仟元(11000元),第二次偿还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之前,偿还金额为壹万壹仟元(11000元),第三次偿还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之前,偿还金额为壹万壹仟元(11000元),第四次偿还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之前,偿还金额为壹万壹仟元(11000元)。此协议,从2017年7月19日开始生效,在李洋偿还刘震欠款期间,如有一次李洋不按规定时间和金额按时按金额向刘震支付完毕,刘震有权向法院申请剩余全部欠款一次性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震与李洋于2017年7月19日经金昌市金川区滨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金滨街2017民调第004号诉前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