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7800号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唐贤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智,男。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贤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华,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展项承制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4月1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余款36,000元未付。但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36,000元没有异议,但付款条件未成就,因为合同约定双方付款是以建设方对被告的付款为依据的。且不同意承担违约金,被告并未违约,且违约金比例过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展项承制合同1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了违约金;2、2016年4月13日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确认尚余36,000元未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展项承制合同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付款进度依赖于建设方对被告的付款;2、被告与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建设方约定的付款条件;3、工作联系单1份、名称表更通知1份,证明建设方已付6,524,000元;4、银行业务回单1组,证明被告收到建设方支付的6,524,0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建设方对被告的付款与原、被告之间的付款无关,双方对本案合同履行没有争议,2014年年底就完工了,至今已经三年了,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建设方拖欠被告款项,与原告是无关的。对证据2、3、4,真实性均认可,但与本案无关。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6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展项承制合同》,由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厦门诚毅科技馆航海实验室“船舶设计”的展项定加工制作及安装。双方约定,工期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9月27日,合同暂定价120,000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2,000元,场外加工制作完毕中期检查合格,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6,000元,乙方承制展项运抵现场,经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4,000元,乙方承制展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达到试运行条件,经甲方及业主预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2,000元。整体工程竣工,经建设方及业主最终验收通过,且整体工程决算审计完成,乙方提交全部规定资料,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审计决算价的95%,合同审计决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无质保违约,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余款。上述各阶段付款,必须待甲方收到建设方对应款项后再支付。乙方提交完整款项支付申请资料,且具备付款条件时,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视为甲方违约,应在15天内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为逾期付款金额×5‰×逾期天数。2016年4月13日,被告就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原告已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部完成,总金额为120,000元,截止2015年9月已付84,000元,尚余36,000元。但被告迟迟未付余款,故涉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展项承制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建设方未付清全款为由辩称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合同相对方,被告确认原告已按时、按质、按量全部完成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确认的剩余加工款。且被告举证的建设方的付款金额远远超过原、被告的合同总金额,也无法认定建设方未支付对应款项,故被告以建设方未付清全款为由拒付原告剩余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特征、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应偿付原告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36,000元;二、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唐圣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被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