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洪财犯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财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洪财,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财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洪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洪财驾驶自家四轮车至密山市××乡施业区××林班××小班,用油锯砍伐柞、桦树共计23株,做烧火用材。经鉴定,盗伐林木蓄积0.9265立方米。2、2017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洪财驾驶自家四轮车至密山市××乡施业区××林班××小班,用油锯砍伐柞、桦树共计45株,做烧火用材。经鉴定,盗伐林木蓄积1.5582立方米。综上,被告人周洪财实施盗伐林木犯罪2起,盗伐林木蓄积2.4847立方米。被告人周洪财于2017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洪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木材照片、四轮车照片、油锯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密山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面照片;证人周某证言;被告人周洪财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密山市林业局砍伐林木现场鉴定;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砍伐林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财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周洪财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周洪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周洪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周洪财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洪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