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润娣与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娣,李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娣,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德荣,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德荣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润娣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德荣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润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