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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春雨与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雨,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029号原告:王春雨,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哈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春雨与被告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春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雨负担。审 判 员 辛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小虎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