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五一与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五一,曹维华,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贾五一被执行人曹维华被执行人曹琦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贾五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贾五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970元,但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曹琦名下有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11幢3单元3单元1102号的房产一处并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五一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五一发现被执行人曹维华、曹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