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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云芬与唐志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云芬,唐志斌,成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蔡云芬,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肇平,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厚,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志斌,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一审被告:成肇平,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再审申请人蔡云芬因与被申请人唐志斌及一审被告成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云芬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条上蔡云芬的签名是成肇平代签,借款亦未打入蔡云芬账户,实际借款人是陈晓华,一审未追加陈晓华为当事人,程序违法。蔡云芬与被申请人唐志斌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蔡云芬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一审判决的本金和资金利息错误。本案借款并非蔡云芬夫妻所用,不是夫妻生活性及经营性借款。唐志斌事先知道实际用款人并非蔡云芬夫妻,抵押手续也非唐志斌办理,是唐志斌和他人恶意串通欺诈骗取蔡云芬夫妻的合法财产。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将判决书送达给蔡云芬,该判决在上诉期满后于2016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蔡云芬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人刘苗、倪平均未直接参与本案借款及抵押,其证言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的客观情况,故不属于本案新证据。蔡云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蔡云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云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