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隋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84号申请人: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2147319。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6号金石丽城沿街公建5层527号。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59936694C。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东大庄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月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隋月辉,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申请人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隋月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隋月辉的房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7月1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隋月辉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高青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青支行、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隋月辉的房产(房产证号:09-0024***、09-002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在42万元以内。案件申请费26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名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