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悦与被告邵洪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悦,邵洪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60号原告:王新悦,女,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拜泉县兴农镇远见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润,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被告:邵洪丹,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煜,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原告王新悦与被告邵洪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新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新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金山审 判 员  韩 巍人民陪审员  刘友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书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