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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与戴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戴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60号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L44131048B。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集贸市场。被告:戴洪亮,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现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与被告戴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负担。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