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与戴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戴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60号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L44131048B。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集贸市场。被告:戴洪亮,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现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与被告戴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市场负担。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