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庚、XX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庚,XX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庚,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军,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石家庄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爱慧,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莹,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石家庄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潘庚因与被上诉人XX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双方租赁合同第十条第4款: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十六条第2款:合同期内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文件…….故合同期满后的租金损失应当认定为因为出租方未采取补救措施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