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革线与王宇借款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28号杨革线、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建军、王宇:申请执行人杨革线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建军、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庭移送执行,请求向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092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092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三被执行人在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300000元,该局以工程未结算无扣留标的物,故无扣留标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9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