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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革线与王宇借款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28号杨革线、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建军、王宇:申请执行人杨革线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建军、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庭移送执行,请求向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092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092民初1031-1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三被执行人在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300000元,该局以工程未结算无扣留标的物,故无扣留标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9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