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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项槐君、天津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槐君,天津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槐君,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兴锦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路友爱南里1-701号。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项槐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实际施工涉诉工程的面积出现变更,与设计图纸不相符,且产生合同外增项费用,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双方存在争议。现上诉人申请对实际施工工程量以及合同外增项部分进行鉴定,因该鉴定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5元,退还上诉人项槐君。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