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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1号40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冰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郑浦港新区姥桥镇官塘村。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初1500号之二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江北商砼混凝土销售对账函》显示混凝土的浇筑部位为图书馆后浇带。2013年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1#2#3#宿舍楼、服务中心及门卫。因此,该合同不适于本案。2015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涉案混凝土的费用是在该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请江苏工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其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江苏工民承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所有商砼均有马鞍山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第九条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供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提供的《对账函》显示,双方发生的商品混凝土明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而上诉人主张适用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因此,该合同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按照《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作为��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传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