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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连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连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连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连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付连冰饮酒后驾驶赣B×××××小轿车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出发前往北京市昌平区,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571KM+400M处时,付连冰因感觉疲劳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付连冰在车内睡觉,直至被高速公路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付连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2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连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付连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付连冰饮酒后驾驶赣B×××××小轿车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出发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当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571KM+400M处时,付连冰因感觉疲劳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并在车内休息,直至被高速公路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付连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22mg/100ml。被告人付连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付连冰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等;5、现场执法录像;6、被告人付连冰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付连冰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连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连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连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思佳 关注公众号“”